個人隱私政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本聲明乃群益(香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作出,目的是向客戶闡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1.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要求群益(香港)提供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産品、投資、投資者教育及相關服務、産品及設施時,須要不時向群益(香港)提供資料。
  2. 若客戶未能向群益(香港)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群益(香港)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提供上文第 1 款所述的服務、産品或設施。
  3. 在客戶與群益(香港)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群益(香港)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用于下列用途:
    1. 爲客戶提供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2. 作信貸檢查;
    3.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貸檢查;
    4.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5. 爲客戶設計上文第 1 款所述的服務、産品或設施;
    6. 宣傳上文第 1 款所述的服務、産品及設施(有關群益(香港)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詳情載于下文第 6 款);
    7. 確定群益(香港)對客戶或客戶對群益(香港)的債務;
    8. 向客戶及爲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9. 根據群益(香港)須遵守的法律及/或監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10. 遵守任何適用的業界成規;及
    11. 與上述任何項目有關的其他用途。

群益(香港)可能會不時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之用途。

  1. 群益(香港)會把客戶的相關資料保密,但群益(香港)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以下人士(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1. 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向群益(香港)提供與群益(香港)的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計算機、金融投資、執行交易服務或現金、證券及/或合約結算或交收服務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2. 任何對群益(香港)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諾把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群益證券集團成員;
    3. 任何與客戶已有或建議有交易往來的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4.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于欠帳時給予收數公司;
    5. 任何群益(香港)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群益(香港)對客戶權利的受讓人;
    6. 任何爲客戶的責任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7. 在群益(香港)必須符合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律、法庭指令或監管條例或規則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實體、代理人、監管或政府機構。通常在此情况下,群益(香港)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將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2.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在獲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群益(香港)可能會把客戶的個人資料作于直接促銷。就此,請注意:

    1. 客戶的個人資料,例如: 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通信地址、帳戶號碼、産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投資目標及經驗等,可能會被使用于直接促銷;
    2. 以下類別的服務、産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用作促銷:
      1. 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産品、投資、信貸、保險、强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投資者教育及相關服務、産品及設施;
      2.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産品及設施;
      3. 由任何群益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所提供的服務、産品及設施(該等商業夥伴爲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款所述的服務、産品及設施的供應商);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贈;
    3. 上述服務、産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由群益(香港)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群益集團之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及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款所述的服務、産品及設施的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任何群益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該等商業夥伴爲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款所述的服務、産品及設施的供應商);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在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群益(香港)亦可能會把上文第 6(i)款所述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上文第 6(iii)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銷上文第 6(ii)款所述的服務、産品及設施時使用。群益(香港)可能會爲得益而向該等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以供該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銷。

    如客戶希望群益(香港)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以書面方式通知群益(香港)資料保護專員,其郵寄地址及傳真號碼載于下文第 10 款。此後,群益(香港)必須停止使用及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費用全免。

  3. 在若干情况下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途徑(例如因特網或話音錄音系統)向群益(香港)提供個人資料。儘管群益(香港)已竭盡所能以確保其系統的保安及可靠性,基于電訊傳送可能出現多種不可預計的情况,電子通訊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響。有見及此,客戶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倍加留意。
  4.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情况下,任何個人有權:
    1. 查核群益(香港)是否持有客戶的資料及查閱有關的資料;
    2. 要求群益(香港)更正與該人士有關而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悉群益(香港)對處理資料的政策與實務及群益(香港)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5.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群益(香港)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6.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或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慣例及資料的種類,請向以下人士提出:

    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183 號中遠大厦 3204-3207
    電話: (852) 2105-1207
    傳真: (852) 2105-1193

  7. 群益(香港)可對本聲明不時作出更改、修訂或補充。最新版本的聲明可于群益(香港)之網站取覽或以書面方式向群益(香港)索取。